绵阳市医疗卫生用途特种专业车辆管理办法
绵阳市医疗卫生用途特种专业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卫生用途特种专业车辆的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维护车辆使用的严肃性,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 292-2008》、《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用途特种专业车辆(以下简称“特种专业车辆”),主要指用于医疗救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特殊物品运送等从事与医疗卫生相关工作并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车辆。
凡在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上述车辆的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特种专业车辆的规划配置,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特种专业车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种专业车辆交通运输安全及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审批、监督遵循公安交警部门管理。车辆警灯和警报器应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 13954-2009)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随车携带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绵阳市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
第五条 所有特种专业车辆均应安装行车记录仪、车载卫星定位管理系统并接入绵阳市医疗卫生用途特种专业车辆监控管理平台。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关闭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或脱离监控管理平台监管。
第二章 车辆的分类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 292-2008)等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特种专业车辆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医疗救护车。
A型(普通转运型):配有一般的急救医疗设备、药品,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B型(抢救监护型):配有急救复苏抢救设备、必备药品,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C型(防护监护型):具有隔离及净化空气等功能,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而装备的救护车。
D型(特殊用途型):为特殊用途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二)公共卫生服务车辆。
主要用于公共卫生单位的现场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后勤保障等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专用车辆,车型及颜色不限,外观由车徽、线条、公共卫生单位名称等要素构成。
(三)医疗卫生特殊物品运送车辆。
主要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类、采供血机构血液类、医药机构药物制品类等医疗卫生特殊物品运送,车辆条件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物品运送要求,外观由车徽、机构名称等要素构成。
第三章 车辆的配置标准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按照《绵阳市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实施方案》配置医疗救护车,确保医疗救护车配置合理布局,就近出车,快速反应,及时救治。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原则上应为抢救监护型救护车。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至少配备1台防护监护型救护车。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医疗机构,必须保证1辆配置有儿科救护专用设备。
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采供血等其他机构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配置相应型号特种专业车辆。疫苗、血液、药品运送型车辆仅限专业机构配置和使用。
第四章 车辆的配置审批
第九条 需要配置特种专业车辆的机构,应向其主管的卫健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配置申请表(一式两份)。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执业许可证号码,机构分类性质(营利、非营利)、机构等级、床位数、现有特种专业车辆数量、拟购车型、联系电话、联系人及配置理由等。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现有特种专业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单位经其主管的卫健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同意,方可购买特种专业车辆,同时要将有关资料一并提交市卫健委备案。
第十一条 国外政府或社会团体无偿捐赠的特种专业车辆,应按新增指标的程序,提供详细的无偿捐赠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特种专业车辆新增指标。
第十二条 新购置的特种专业车辆在按规定喷饰相关标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管理系统并接入绵阳市医疗卫生用途特种专业车辆监控管理平台后,由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采集照片、登记备案后出具相关证明。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救护车应按规定,喷饰全市统一的院前急救标识;非网络医院的医疗救护车禁止使用统一标识。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的主管卫健行政部门将购置批准文件、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市卫健委审查后,申请单位持市卫健委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第十四条 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的特种专业车辆,须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或《机动车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后,方可停用或转移其车载卫星定位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特种专业车辆不得擅自转让,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转让的,须先到市卫健委办理相关的审查手续,审查通过后,再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过户手续。
第五章 车辆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用途特种专业车辆属于严格控制的特殊车辆,严格按照车辆分类进行使用,严禁挪作他用,严禁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各地要加强部门联动,定期开展特种专业车辆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由卫健行政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假冒医疗救护车进行病人转运的社会车辆予以坚决取缔。
第十七条 特种专业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灯警报器。两辆及以上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再使用警报器。夜间十点后,除特殊需要或特别紧急的情况外,原则上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专业车辆使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一)所有车辆的使用单位须配备专职驾驶员,定期开展健康检测及安全生产学习。驾驶员工作期间不打牌、不饮酒,杜绝有安全隐患的行为。行车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接打电话,不疲劳驾驶,保持安全文明驾驶,不开斗气车、冒险车。
(二)特种专业车辆的使用仅限于从事医疗救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特殊物品运送等与医疗卫生相关的工作。医疗救护车仅限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三)对医疗救护车等特种专业车辆建立消毒管理制度,实行消毒管理责任制,责任人应按照《消毒技术规范》要求对车辆进行消毒并登记,将其纳入监控范围进行管理。
(四)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救护车必须服从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或属地紧急救援指挥分中心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使用全市统一的院前急救标识并及时更换残损、陈旧的标识。
第十九条 全市所有特种专业车辆均应报送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立车辆信息档案库,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属地紧急救援指挥分中心对全市特种专业车辆定期检查、核实车况,培训并考核驾驶员。
第二十条 特种专业车辆须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禁止利用车辆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各地应加强特种专业车辆外观及喷饰图案管理,确保辖区内车辆外观相对一致。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特种专业车辆管理规定私自改装或挪作他用等违规行为,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注销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特种专业车辆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由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全市医疗卫生用途其它车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绵阳市救护车管理办法(试行)》(绵卫办发〔2013〕2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