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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卫创建政策解读⑥∣国卫复审工作指南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释义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2023-08-17 10:02文章来源: 健康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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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复审工作指南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释义

生态环境


标准原文

(二十一)近 3 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标准释意

1.近 3 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因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除外),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参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执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标准原文

(二十二)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或持续改善。无烟囱排黑烟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标准释义

2.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和评价方法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不超过 100 的天数≥320 天(国家卫生县≥300 天);达不到该要求的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需逐年持续改善。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计算方法、评价方法和标准及首要污染物的确定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参考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2)环境空气中有效的污染物浓度数据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最低要求,主要污染物浓度年均值达到二级标准或逐年下降。

3.各类污染源废气排放满足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生产和生活中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名录》规定的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烟囱烟气经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无排放黑烟现象。

4.秸秆禁烧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5.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参考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吸油烟机》(HJ 1059—2019)、《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标准原文

(二十三)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

标准释义

6.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控制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5 分贝,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率≥75%。

7. 执行五种类型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表 2),声环境功能区五种类型分别为:

(1)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参考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8. 对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噪声限值详见下表(表 2),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控制达到较好及以上水平(表 3)。[参考标准:《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表 2:环境噪声限值


表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贝)



注:一级至五级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

标准原文

(二十四)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

标准释义

9.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划分合理,监测符合要求,水质达到功能区类别对应的要求。

(1)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并经政府按权限批准实施。

(2)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及方案的要求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频次符合要求,城区内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的水质达到相应功能水质的要求。

(3)未划定水环境功能的水体水质不低于五类,无黑臭现象,黑臭水体分级评价指标符合要求。[参考文件:《“十四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

10. 污水按照要求进行收集处理,无乱排污水现象。

标准原文

(二十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

标准释义

11.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1)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跨省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级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地方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各类标志符合要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无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参考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

(3)建立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制定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

(4)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提高饮用水水源水量保障水平。

1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符合国家要求,扣除环境本底影响后,水质达标率达到 100%。

(1)所有在用的并向市区供水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点位、项目、频次符合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及方案的要求。

(2)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达到Ⅱ类水质,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达到Ⅲ类水质,地下水源达到Ⅲ类水质(受环境本底影响导致水源超标除外,但经供水水厂处理后符合标准要求)。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则按多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评价达标情况。[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13. 辖区内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主要控制断面(考核断面和管理断面)生态流量达到国家保障目标要求。[参考文件:《全国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工作方案》]

标准原文

(二十六)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标准释义

14.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有专人或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进行消杀、转运、处置。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100%。[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5.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 1 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每个县(市)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县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参考文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16.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求:

(1)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须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未发生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内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技术人员要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

17.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18.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建有污水处理站,污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达到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带有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参考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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